【48812】深圳创怡兴实业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
2024-06-20 12:16:36 来源:开云平台在线登录新版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04月13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蛇关缉一决字】〔2020〕0029号》。
2019年12月26日,当事人深圳创怡兴实业有限公司托付深圳市飞达通报关有限公司以进料对口方法向蛇口海关申报进口:1、不粘PP组成海棉胶片/非泡沫塑料1546.04千克,2、高密度聚氨酯海绵片1899.17千克,3、铁轴2375千克。报关单号:251,柜号:TEMU7988979。2019年12月28日,经海关现场查验,所查货品未见进口,实践进口货品为:加压辊15137.28千克,抄获原柜货品未放行。 经调查核实,深圳创怡鑫工业有限公司同日凭报关单252以一般交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进口加压棍15137.28千克,货柜:DJLU5017589,因发货方失误将两个货柜货品装反。当事人申报进口的上述货品已运送当事人厂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则,影响海关计算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 :海关现场查看(查验)记载表、报关单证、陈说陈述、下厂相片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一)项之规则,蛇口海关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予以正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