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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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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驻马店发布6起典型案例!

2024-02-09 18:07:55    来源:行业新闻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更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驻马店法院格外的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建专业法官队伍,对全市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实施集中管辖,统一裁判尺度,提供优质司法服务,有力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驻马店法院发布六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为驻马店创新驱动发展的策略实施和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坚实司法服务和保障。

  连锁品牌的商标往往会让我们消费者更信任,所以有很多店面采取加盟的方式来进行营业,但若加盟期已满未续签合同或者未获准许的情况下接着使用相关标识,可能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原告深圳某餐饮有限公司系“袍哥码头”系列商标的商标权人。被告驻马店某餐饮公司原系原告深圳某餐饮有限公司加盟商,经原告许可使用系列商标经营“袍哥码头老火锅”。2019年11月份,原告深圳某餐饮有限公司向被告公司发出通知,确认解除双方加盟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更换店内装潢,不再使用系列商标。2020年1月,被告将其店内门头、宣传版面等使用的“袍哥码头”字样更改为“炮哥码头”,“炮”字为变形字,与“袍”高度相似,店内尚有部分餐巾纸盒、筷子套等装潢上使用的标识仍与原告系列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原告取证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30万元。

  遂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所经营的餐饮店在加盟期满后,在并未续签合同的情况下,使用与原告公司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使消费的人产生误解。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驻马店某餐饮服务企业应立马停止侵犯原告深圳某餐饮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0000 元。一审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已自动向原告履行判项。

  本案系前加盟商解除加盟关系后接着使用商标或近似商标,注册新主体从名称、店内装潢中进行模仿,打“擦边球”的侵犯权利的行为。被告行为存在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的竞合,判决通过对其侵犯权利的行为的逐条分析、比对,明确了其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具体所指,对其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在判赔金额上,考虑侵权具有一定故意性,应加重判赔金额,但同时兼顾近年来疫情形势对餐饮行业的影响,未采纳原告要求按照加盟费判赔的意见,酌定金额既起到警示惩罚的作用,又不至让被告难以承担。最终达到双方均服判息诉,被告自动履行完毕的良好法律效果,同时达到惩罚侵权、保护知识产权与保发展、保稳定、顾大局相统一的良好社会效果。

  “剧本杀”是一种新兴的社交游戏,但并不代表其是著作权保护的荒野,相关从业者应当提高版权意识,尊重版权、规范授权、合理使用。

  原告四川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系《似灵寺2》剧本杀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王某某在拼多多平台上经营的名称为“锦城数娱”的店铺没有经过授权,公开售卖《似灵寺2》剧本杀作品,以收费提供下载链接的形式进行销售、传播作品。

  遂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某没有经过授权在网络上传、销售案涉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王某某立马停止侵犯原告四川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作品《似灵寺2》剧本杀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7000元。

  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中一项重要的财产权。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随着网络的普及,网上商城中出现了大量没有经过授权售卖各种书籍、作品的电子版的现象,该类经营行为,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本案的审理,对于没有经过授权在网络上售卖电子书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发挥调解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保护知识产权的优势作用,抓住症结、适时释明,切入诉求、消除差距,类案辅助、对比借鉴,在妥善解决纠纷的同时,更大的意义在于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以及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

  原告爱玛公司委托创作《马公仔》系列美术作品,系《马公仔》系列美术作品(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并对该系列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2021年1月,原告将涉案作品在“灵动亲子款”电动车上投入工业使用,对外公开发行。原告推出了“贝妮”“露娜”“大熊”等多款电动车,均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并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平台做产品推广。2021年9月,原告取证发现被告某电动车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电动车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涉案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图案作为商品包装装潢。被告苍南县某车行作为上述公司的代理尚,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原告爱玛公司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200,000元。

  遂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已充分举证证明被告某电动车有限公司作为生产商在其生产的电动车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贴花图案,构成源头侵权。在双方均同意调解的前提下,法院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并考虑到制造行为的侵权源头性质,在被告某电动车公司自愿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的前提下,积极与原告沟通,成功劝说其自愿放弃要求末端经销商苍南县某车行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的诉求,案件最终以调解、自动履行的方式结案。

  对近年来逐年增加的知识产权批量维权案件,为积极推动溯源维权和诉源治理,本案审理中秉承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知识产权与保护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并重的理念,经调解由源头生产商向权利人赔付十余万元承担终局赔偿相应的责任后,引导权利人放弃要求末端销售商承担赔偿的诉讼请求。充足表现了尊重企业经营成果,加大对侵犯权利的行为惩处的司法导向,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从源头打击侵犯权利的行为,正确选择维权途径,有助于净化市场,震慑和预防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同时引导原告对经营规模小、利润薄的末端销售商予以赔偿相应的责任的豁免,减轻了小微企业的经营压力,达到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知识产权与保民生、保稳定的双赢。

  对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及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形成合力,充分的发挥部门协作机制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积极作用。

  遂平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投诉举报,某水果副食店销售的五粮液牌某系列白酒涉嫌假冒伪劣,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并将案涉产品交由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确定。经鉴定,认为案涉产品确为侵犯五粮液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对原告遂平县某水果副食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原告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罚款。某水果副食店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遂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犯权利的行为成立的,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大多数都用在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判决驳回遂平县某水果店的诉讼请求。

  市场监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有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同时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形成合力。

  严厉整治政治教材教辅、少儿图书等出版物及电子商务平台领域侵权盗版乱象,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版权环境。

  南某系个体工商户,从事图书零售。2018年8月5日,其经营的书店因未能提供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被有关部门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5月10日,因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被有关部门给予警告、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6至7月份,南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物流发货方式分九次从他人处购进《中学教材全解》《小学教材全解》系列图书以便销售。2020年8月18日,某县综合执法大队在南某租赁的仓库,查扣疑似非法出版物《中学教材全解》《小学教材全解》22种共20930册。经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以上22种出版物为图书类非法出版物。

  驻马店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南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情节很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南某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南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近年来,复制发行、销售、网络传播侵权盗版教材教辅、少儿图书等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多发,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出版物市场版权秩序,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特别是开学季期间,相关教材教辅、少儿图书市场销售传播量大,权利人和家长应当广泛关注,提高防范意识,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版权环境。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客观上致使大量假冒商品流入市场,既严重损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和消费的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020年6月份以来,化某未经知识产权人许可,在明知标有“CHANEL”、“GUCCI”、“BALENCIAGA”标识的服饰、鞋帽等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货源、顺丰快递邮寄等方式从广州、深圳等地进购,后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图片对外宣传并销售。2021年6月9日,公安民警在该店铺内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CHANEL”、“GUCCI”、“BALENCIAGA”、“PRADA”、“miumiu”品牌服饰、鞋帽等商品共 100 余件,化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收入达 71.01724 万元,违法获利金额为人民币 16.99884 万元。

  驻马店中院经审理认为,化某明知所销售的商品未取得商标权利人的授权,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大量销售,销售金额 71.01724万元,非法获利16.9988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违法来得到的数额巨大,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化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70000 元。

  本案是典型的侵犯国际知名品牌商标注册专用权案,被侵权产品市场占有率高,知名度高,个别经营者为赚取利润,知法犯法,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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