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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科普③|《经营性房屋使用安全须知》请查收!

时间: 2025-08-11 01:58:31 |   作者: 办公/设计服务

  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所有权人不得以与房屋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的约定为由拒绝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风险隐患和对危房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治理措施;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并承担对应法律责任;发现房子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采取对应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变动房子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承重结构;

  违法搭盖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挖掘地下空间违规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危房或者将危房用来生产经营、公益事业等活动。

  第五十六条自建房用于人员密集型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与经营业态要求和住宅现状相符的整建筑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合格证明,经营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利用自建房从事民宿、农家乐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合法合规使用、装修房屋,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配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由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实施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出租、使用危房的,由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筑设计企业与实施工程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筑设计企业与实施工程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